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二十三条有效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流域保护的需要,限期淘汰本行政区域内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产能。禁止采用被国家列入限制类、淘汰类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