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赤水河流域规划建设、保护管理、资源利用及流域内的生产、生活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赤水河流域,是指本省境内赤水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毕节市、遵义市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