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经依法批准的赤水河流域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