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第四十四条有效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经过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查验相关资料:(一)运输动物的,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二)运输动物产品的,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