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