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向开发企业收费的,开发企业有权拒绝,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对收费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