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新种植脐橙、油茶等经济林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开垦或者种植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