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预防第十四条有效分期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可以分期编制;改建、扩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当重新编制。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