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评估本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