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使用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公共租赁交通工具,未按规定停放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罚款。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公共租赁交通工具经营者未按规定检测、维护和清理车辆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