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对列入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失信主体,应当实施下列惩戒措施:(一)禁止或者限制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参加政府招标投标;(二)禁止或者限制其享受有关费用减免、政府资金扶持等优惠政策;(三)取消其进入知识产权专利优先审查、快速授权、快速维权通道资格;(四)取消其参加政府知识产权表彰评比资格;(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