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加强知识产权确权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处理程序的协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无效宣告程序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民事侵权诉讼、仲裁程序的衔接机制。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