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物业的维护/第三节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第六十九条有效住宅物业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在入住前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非住宅物业参照住宅物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