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物业的维护/第二节 专有部分的维护第六十六条有效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由业主负责。业主专有部分出现危害安全、影响观瞻、妨碍公共利益及其他影响物业正常使用情形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养护、维修,相邻物业业主应当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