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三节 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第十八条有效建设单位交付住宅物业时,应当向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资料。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手册,并可以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协助建设单位办理住宅物业交付的有关具体事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