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建设单位交付住宅物业时,应当向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手册,并可以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协助建设单位办理住宅物业交付的有关具体事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