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三节 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第十七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办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手续,并协助物业买受人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分别签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合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