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五章 交付使用第四十四条有效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鉴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予以配合。经检测、鉴定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由此造成的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