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五章 交付使用第四十三条有效商品房的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保修期限的起始日期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维修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维修或者在合理的期限内拖延维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