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四章 买卖合同第三十四条有效商品房已经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其规划、设计。经依法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环境等发生变化,或者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对商品房质量、使用功能产生不良影响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并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