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交付使用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