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应当编制具有民族特色的城乡规划,优化功能布局,加快中心城镇建设,培育特色村镇,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