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与生态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管理所属企业,未经自治机关同意,不得改变其隶属关系。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措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2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