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与生态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自主安排和管理本县的经济建设事业。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安排的资源开发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治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少或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