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自主安排和管理本县的经济建设事业。

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安排的资源开发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治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少或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