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法院和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合理配备苗族公民。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