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和完善民族地区生活补贴制度,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民族地区生活补贴标准。

自治县的国家工作人员享受民族地区生活补贴。

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