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无效乘车证件乘车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线网最高票价补收票款;乘客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加收线网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乘客持伪造、变造的车票或者证件乘车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加收线网最高票价十倍的票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