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乘客投诉受理制度。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乘客投诉、申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