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乘客投诉受理制度。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诉。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乘客投诉、申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