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第三十六条有效禁止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围堆放杂物、晾晒物品、摆设摊点、躺卧、乱停车辆、揽客拉客,或者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救援疏散的活动。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