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