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批准后,应当设立规划线路控制保护区,范围为:以规划线路中线为基线,每侧宽度六十米内;规划有多条线路平行通过地段,经专项研究确定。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