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有效鼓励轨道交通的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以及地下空间与周边建筑、环境整体设计、相互融合。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尚未出让或者划拨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整体设计要求纳入土地的规划条件;已经出让或者划拨的,其中尚未建设的建设项目,因与轨道交通的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或者地下空间整体设计造成建筑面积增加的,可以不计入规划条件规定的容积率计算标准。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