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五条有效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使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空间的,相邻建(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空间的,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通道、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轨道交通设施需要与周边物业结合建设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与周边物业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协商解决。需要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