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第六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