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