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协调解决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自动监控工作正常开展。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