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排污单位、运行维护单位应当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运行维护档案。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运行维护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