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城乡建设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