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已修改城乡建设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