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审批服务、市场监管、能源、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气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