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车用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场地内对车用气瓶加气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