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和单位报告,燃气经营企业、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