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第四十四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和单位报告,燃气经营企业、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