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依法做好燃气监督管理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燃气安全隐患依法进行处理;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或者移送有关执法部门。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