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保护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涉及燃气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相关情况。因施工损坏有关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抢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燃气经营企业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审批服务部门批准。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动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