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管道燃气居民用户以燃气管道连接燃气燃烧器具软管的阀门为界,阀门和阀门之前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燃气泄漏报警装置、自动切断装置和阀门之后的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户的计量装置前(含计量装置、调压设施)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计量装置后的燃气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用户与燃气经营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维护、更新责任范围内的燃气设施,燃气用户或者相关责任单位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的,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由燃气经营企业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费用由燃气用户或者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瓶装燃气用户所使用的气瓶由产权人负责维护、更新,减压阀、连接管、燃气燃烧器具等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