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