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对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