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二)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抛掷;(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监护人监护下进行。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