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

(二)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抛掷;

(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监护人监护下进行。

Local Regulations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