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加大改革力度,持续优化服务。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完善措施,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