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市)的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加强对守信行为的褒扬和激励。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容缺受理、程序简化等便利措施。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