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参与法治乡村建设。

人民法院应当发挥基层人民法庭的作用,推进乡村诉讼服务站、法官联络点建设,利用移动微法庭推行网上立案和案件远程审判,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检察环节矛盾化解,加大涉农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加强对涉农领域的法律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