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涉农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强化行政复议监督,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市、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进基层行政复议联络点规范化建设,完善工作机制,畅通行政复议渠道。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