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上级节约用水规划,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节约用水规划应当包括水资源状况评价、节约用水潜力分析以及节约用水目标、任务和措施等内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